释义 |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如果受委托人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代理权限,受委托人的签字行为即视为委托人的签字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但该签字行为经过了委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也是可以视为有效的。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了签字行为,且事后未被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