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吗? |
释义 |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不一定属于委托方。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一、职务作品署名权归谁所有 署名权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但是不论是以上哪种情况,职务作品的署名权都是归作者所有的。 二、职务作品归属的约定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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