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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释义
    

法律主观:
    


    社保 缴费基数上调的新规定如下。 济南 市人社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了2016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为5333元。根据《 社会保险法 》及有关政策规定,济南市2017年度 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上下限随之确定,其中,缴费基数下限为3200元,上限为15999元。 据了解,新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后,济南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有所增加。新缴费基数适用周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其中,参保单位最低缴费额增加,2017年7月起,济南市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2930元调整为3200元。济南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并在缴费结算账户中足额存款,余额不足的将无法完成银行扣款,从而影响单位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保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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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