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动产所有权转移一般以交付为权利公示方法,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制度。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标的物转移原则、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所有权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有两种方式。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制度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以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 1、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2、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3、标的物转移原则。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三、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附加条件的,则即使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不发生转移。 第二,相关法律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这种交付方式理论上称之为简易交付,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发生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出卖人无须依买卖合同另行交付标的物。按此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三,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的,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买方验收后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四,出卖人代办运输或代邮的,出卖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五,买受人自行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日期为交付之日,标的物所有权于此时发生转移。 第六,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指示交付),交付单证之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一、买卖合同生效时,动产所有权即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非买卖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转移前,受让人可以随时请求交付。 三、动产所有权人因设立、取得或者处分权利负担负担的债务,不得对抗受让人。 四、动产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权利同时转让给其他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动产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动产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权利放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动产所有权人可以拒绝向受让人交付其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动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支付动产转让价款或者报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对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问题,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操作,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