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要求如下: 1、对象要求。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保管及费用。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行政强制法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权贴封条的机构如下: 1、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封条主要是固定财产或者场所的状况; 2、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封条则是一种权力限制。 综合上述,任何人均不得撕毁封条,私自撕毁封条都会受到相对应的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