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登记点或者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1、流动人口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流动人口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流动人口,待流动人口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流动人口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 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