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用,应该扣缴 个人所得税 . 1.企业奖励员工旅游、员工报销旅游费用,应与并入工资薪金 缴纳个人所得税 ; 2.其他人员享受旅游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员工集体免费旅游的,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能够量化到个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福利属于非货币性、不可分割福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