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是什么? |
释义 |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险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称之为涉他合同,经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罗马法除有若干例外,原则上惟承认契约仅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故有“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之格言。统览各国立法,为实际上交易之需要,打破罗马时代之极端个人主义,一般承认涉他契约。 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常见的。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定立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一、保单受益人可以指定哪些人 保单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保单受益人可以法定也可以指定。法定一般会是子女,妻子或者父母等一系列直系亲属。指定的话就是自己来定,决定权在自己手中。保单受益人其实就是继承人,法律没有要求一定要是谁,是由个人决定的。 一、保险受益人的更改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2、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新受益人的信息资料; 3、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后,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即可。 二、受益人需要的条件如下: 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总之,保单受益人可以指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自己,但是身故受益人只能指定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其次,受益人的指定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没有指定保单受益人,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保单受益人。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否能指定受益人 可以指定受益人。 虽然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保险法虽然没有对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衡量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的问题时不应该局限在保险法的条文中还应该从我国保险法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首先,从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而言。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即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为金钱给付的权利。很显然该收益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而基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被保险人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可以通过转让使得第三人成为保险受益人。这是被保险人对自身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体现民法理论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从财产保险的功能而言。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禁止得利,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补偿,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被保险人不能因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该原则的设立旨在防范借保险而为赌博行为的道德风险。而被保险人设立受 再次,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而言。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本身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对合同条款双方协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等原则,合同即生效。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填写保单时一致认可了受益人条款,并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其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诚实的告知、解释、提醒等义务,如果在订立过程中默示了受益人的存在,而在履行过程中不予承认,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投保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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