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时可以进行外出执行 |
释义 |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适用于有特殊原因不宜收监执行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罪犯。死刑犯一律收监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等。保外就医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暂予监外执行由执行机关决定或监狱提出意见并获批准。 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外出执行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外出执行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需要离开原地执行任务或活动时所需进行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填写外出执行申请表,包括出发时间、目的地、行程安排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明文件。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批,评估申请人的需求和合理性。审批流程可能包括多个层级,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一旦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外出执行的许可,并需遵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能需要及时上报行程变更或紧急情况,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完成任务后,申请人还需提交外出执行的总结报告和相关支持文件,以便进行后续的工作评估和归档。 结语 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针对特殊情况下罪犯的临时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可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在监外执行刑罚。但对于死刑或死缓未减刑的罪犯,则需收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司法机关审批。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所度过的时间将计入刑期。外出执行申请和审批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理由和证明文件、层级审批、遵守条件和要求、上报变更和紧急情况、提交总结报告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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