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由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两年不能做出有效的公司决议、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等),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不得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一、公司解散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股东起诉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为:(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能够找到证据证明上述情况的存在,就可以成功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