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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妨害公务行为的构成有哪些
释义
    妨碍公务行为包括四种情况,分别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采用其他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以及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人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且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妨碍公务行为的构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 采用其他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2、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如果行为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
    2、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
    拓展延伸
    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妨害公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妨害公务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2. 妨害公务行为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3. 妨害公务行为必须具有故意。
    4. 妨害公务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5. 妨害公务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
    6. 妨害公务行为必须与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相联系。
    7. 妨害公务行为必须符合妨害公务的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之一。
    如果行为人具有以上构成要件,且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结语
    以上是对妨碍公务行为构成的几种情况的详细解释和说明。行为人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且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才能构成本罪。同时,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应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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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