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合同的解除权 |
释义 | 对于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恶意的相对人没有撤销权。对于相对人善意和恶意的主观心态,应当以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为评判标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可以向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作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一、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有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依法撤销。 追认的时间也是有所限制的,相应的权利人应在三十日内进行追认。超过这个期限,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谁负责 因无权代理而导致效力待定的借款合同有以下几种结果: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享有追认权,被代理人如果对合同进行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享有拒绝追认权,被代理人一旦对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做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约束力。 (3)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一旦被行使,借款合同则因此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逾期订立借款合同,则表明其具有恶意,该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来确认其效力。 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不予追认的,则无效。但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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