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的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因回迁安置、继承、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在限购范围。 上海目前的限购政策是什么? 1、拥有上海户口的家庭若有一套房,则限购一套房产; 2、拥有上海户口的家庭若有两套以上的房产,不得再购房; 3、非本地户口的家庭若有一套房产,在提供两年以上的所得税、社保等缴纳证明后可以再购入一套房产;不能提供的则不允许购房。违反以上规定购房的,不能办理房产登记。 法律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因地制宜,加强房价和市场监测分析,推进房地供需平衡,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达到合理水平。(责任单位:甘井子区政府、旅顺口区政府、普兰店区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长海县政府、金普新区管委会、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