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公司的债务如何认定 |
释义 |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在第三种情况中,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对其中的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债务一般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就借助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2016年,张三因业务需要,以个人名义向李四借款62万元,借款到期后张三未全部清偿上述借款,双方产生纠纷,故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及其妻子刘某某共同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张三系XX公司股东,刘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裁判思路 张三虽系XX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总经理,但刘某某并非该公司股东,仅凭借款发生期间刘某某任职于该公司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刘某某分享了该公司的投资收益。 据此,李四应当对其自身关于案涉债务系刘某某与张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刘某某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例二 王五因XX公司经营需要,向应某借款并出具欠条。后双方因此事产生纠纷。王五与小七系夫妻关系,且双方均为XX公司股东,其中王五持股比例为66%,小七持股比例为34%。应某要求王五与小七共同归还借款。 裁判思路 王五与小七系夫妻,且均为XX公司的股东,其中王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控股股东,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与王五、小七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直接关系,该公司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且案涉债务系为该公司经营所负,相当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小七曾向应某归还过部分款项,对案涉债务知情并有偿还行为。 据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形成的债务。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最为核心的要素是合意参与,即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因此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系公司主要股东及总经理,另一方系公司普通职员,无法体现出双方具有合意参与的特征,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不论生产经营活动盈利与否,而在于经营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在案例二中,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且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夫妻共同财产间具有直接的关系,故认定为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不可忽视的一个要素是,债务款项专用于生产经营,此条件是上述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经营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量:债务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对生产经营活动合意参与;经营收益与夫妻共同财产间有直接关系,经营利润共享。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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