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金怎么算 |
释义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是有的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规定了面积换算成补偿面积的情况,比如江苏、内蒙古等地方。另外《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也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和农村耕地的补偿标准,比如江苏省就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要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相当。内蒙古自治区也有规定,甚至有的市县人民政府也规定了具体的标准,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看看当地的具体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对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指导作用,各地法院也应当遵守。 一、司法强拆合法吗,有什么规定 不一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当地政府机关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时申请法院强拆是违法的。拆迁户可以向拆迁法院上级法院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的,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确的,有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的,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也不履行的,有关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萨法强拆的合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房屋拆迁,应该给空地的土地补偿费吗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规定院子对应的土地也需要进行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如果在征收有院落的房屋与没有院落的房屋都给予同等的对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所以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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