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已架设好的电力线下面再种或者长的应该不会赔偿。新架的话砍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拆迁补偿标准或者树木的经济价值。赔偿标准大致如下: 1、所砍伐树木归树木所有者。 2、非经济树木: 直径5厘米以下的,每株20元; 直径为6-10厘米的,每株30元; 直径为11-20厘米的,每株50元; 直径为21-30厘米以上的,每株80元; 直径为31厘米以上的,每株100元。 2、经济树木: 直径10厘米及以下的未挂果每株50元,挂果每株200元; 直径10厘米以上的未挂果每株80元,挂果每株300元; 苹果、梨、枣类、挂果树每株在前面的标准上乘以1.5倍的系数。 法律依据:《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