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跟故意伤害竞合有多少种观点呢? |
释义 | 工伤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竞合时,工伤待遇应否扣减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额?目前对此问题司法界、法学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补偿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而非赔偿原则,交通事故赔偿、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不可兼得。理由: 1、《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赔偿办法,没有作出规定并不说明受害人可获得双重赔偿,要求双重赔偿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在此情况下可获得双重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只是为了使劳动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而不是为了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国家推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工人救治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工人的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所谓补偿,是指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填满即可。补偿不同于赔偿,当受害人已得到人身损害责任方足额经济赔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已无须再给予补偿,这才是条例的本意。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不支持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第一款,是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依工伤条例要求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依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既可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又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我国很多省市的工伤实施办法里都明确规定此情况不得双重赔偿.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款;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5、目前世界上规定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兼得赔偿的国家和地区很少,只有英国和台湾地区。观点二: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兼得。理由: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生命无价,因工遭遇交通事故或遭遇故意伤害,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案赔偿数额,与工伤待遇数额不得相互扣减、抵销。亦即工伤与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案件竞合时,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案赔偿可以兼得。各地制定的工伤待遇应扣减人身损害赔偿额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与法相悖,不应适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