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工伤责任调解的程序中,与对方达成协议是目标之一,但并非必须达成。一方面,对于雇主而言,如果工伤责任认定结果是其全责,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需进行相应经济赔偿;但另一方面,如果受伤员工为了追求资金原因而同意轻轻放过雇主,这样可能会有生命威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自己权利及法律保护,同时综合权利与责任,才能决定自己的最佳利益与合理决策。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投保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未按时改正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补收尚欠的保险费,并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投保为止。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施工、作业等活动导致他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者劳动保护:(一)未成年工和其他特殊劳动者;(二)孕期、哺乳期女工;(三)体弱多病或者有职业病危险的劳动者;(四)从事有毒有害及其它特殊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要求后,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他们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