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的处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行为人退还失业保险金;情节严重的,除退还失业保险金外,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