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完毕。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一、准生证办理流程: 1、准备好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2、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 3、拿该申请和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4、在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 5、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6、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二、被收养人应当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