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时间有变化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
释义 | 我现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2003年1月1日前公司采取每周5天半工作日,多出的0.5天算正常上班,不计加班工资;平日超过正常上班时间的的部分,无论平时或节假日,公司一律以15元每小时支付,而非按照实际工资标准。从2003年开始,工作时间改为每周5天制,加班工资调整为统一18元每小时,不分周末及节假日。 1、可否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如数支付加班工资,补回以前欠付部分? 2、如公司拒绝按照劳动法规支付,或者补偿,我应该以何种方式解决为妥? 3、如需申请劳动仲裁,须准备哪些文件或者记录? 4、获得公司补偿后,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故你公司2003年以前周六无加班费的做法并无不妥,但加班工资未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工资,这样做不合法。根据以上情况,对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1、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如数支付加班工资,但以前所欠部分因涉及到时效问题,您可以争取,但不能保证都能补回; 2、如公司拒绝按照劳动法支付或补偿,可向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或工会反映,请求调节。还不行,则可申请仲裁; 3、申请劳动仲裁须提供劳动合同和能证明您领取的加班费不足额的书面材料; 4、您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除非巨额一般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一般你的情况可能达不到纳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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