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构成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的过失既可构成本罪,行为人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属于故意行为,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 法律分析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拓展延伸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构成要求及其法律责任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地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其主体构成要求包括:一是必须是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职务身份;二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包括不履行监管职责、不作为、滥用职权等;三是该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事故的发生。对于主体构成要求不符合的情况,将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结语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事故。其主体构成要求包括:具备相应职务身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事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面临刑事和行政处罚。对于不符合主体构成要求的情况,将不构成该罪。根据具体情况,将进行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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