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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对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作具体约定怎么办
释义
    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作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风险提示:法律规定了三种具体处理的利息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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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