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