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三章 审批和承兑 第四章 授权、授信和总量管理 第五章 检查管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总行对1996年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三章 审批和承兑 第四章 授权、授信和总量管理 第五章 检查管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对1996年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承兑的商业。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审查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等资料是否齐备,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 (三)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四)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测算企业是否有到期兑付票款的能力; (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具体的保证金比例:AAA级客户可以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10%(含)以上,其中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且近6个月存款日平均余额与承兑余额加申请承兑金额之和之比在50%以上的,免收保证金;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票面金额的30%(含)以上;BBB级客户的保证金在票面金额的70%(含)以上;BB级(含)以下客户必须存足票面金额100%的保证金。 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对未评级客户中的优秀客户,按照既防范风险又方便客户的原则,经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行长批准,可比照AA级客户收取保证金或免收保证金,其他未评级客户一律收取100%保证金。 第八条 承兑申请人应按照信用等级提供担保。AAA级客户可以不提供担保,AA级(含)以下客户应提供扣除保证金后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未评级客户中的优秀客户,经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行长批准,可免予提供担保。 对提供存单、国库券等无风险、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质押的客户,可免予收取保证金。 第三章 审批和承兑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承兑审批权集中在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应按照贷款发放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 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第十一条 凡符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条件的承兑申请人,银行应与其签订承兑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汇票到期前承兑申请人存足兑付款项;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承兑申请人保证不以基础合同纠纷为由影响汇票按期兑付及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等。承兑协议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见附件)。 第四章 授权、授信和总量管理 第十二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按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单项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该客户上年销售收入归行额的15%以内,对优秀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5%. 第十四条 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总量控制。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按年确定,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五章 检查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检查内容主要是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的事项: (一)客户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客户是否按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三)客户承兑期内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四)客户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回行率; (五)保证能力、抵押物、质押物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承兑申请人到期未能足额交存兑付款项时,承兑银行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 (二)对尚未扣回的款项转入逾期贷款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三)及时处理抵押、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减少汇票逾期损失; (四)汇票逾期款项未还清之前,不再对其办理新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对单笔汇票逾期15天以上或年内发生两笔以上逾期的承兑申请人,银行至少1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七条 对因客户到期不能兑付而形成的逾期贷款,应分户建立清收台账,并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积极清收。 第十八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交的财务报表、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担保及保证金情况、承兑协议、办理承兑的凭证、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逾期及清收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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