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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