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去哪里办理 |
释义 | 离婚的办理地点,应当根据离婚方式进行确定: 1、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然后按照以下流程领取离婚证: (1)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并且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的,都可以去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申请; (3)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审查发给离婚证; (4)登记人员依法审查后,发现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证。 2、选择诉讼离婚的,应当去人民法院进行办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确认感情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会依法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立即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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