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的车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是不能过户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解除抵押协议之后,抵押车才能进行过户,在没有解除抵押之前,一律不能过户。车主通常需要还清债务解除抵押后才可以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