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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市工程建设项目在验收阶段涉及土地、规划、房产、人防等多项测绘,存在多次重复测绘的情况,增加了企业负担。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测绘管理机制与市场秩序,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目标,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在2018年“多测合一”工作方案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起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设计、竣工)、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地籍测绘等5项专项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在全市范围推行“多测合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九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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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