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的期满自动假释是否适用于所有毒品犯罪?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毒品犯罪的期满自动假释并不适用于所有毒品犯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运输毒品罪、非法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故意制造毒品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的罪犯,不得减去应执行的刑期,也不得适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保外就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规定:法律对犯罪做出规定,适用于同类犯罪,不适用于非同类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行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毒品犯罪罪犯实行假释时,应当视其犯罪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执行,决定假释时,除考虑罪犯表现等因素外,还应当考虑毒品品种、数量和犯罪情节等因素。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贩卖毒品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积极改造,对于罪行认识深刻、有悔罪表现并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假释。但情节严重、罪行极其恶劣的,不得适用减刑、假释。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的期满自动假释并不适用于所有毒品犯罪,应根据不同情节和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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