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怎样应对拖欠货款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1、自建立业务关系之初起,收集债务单位的必要法律资料并建档保管。债务单位的必要法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业务联系产生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债务单位的履约证据材料)、债务单位的财产线索等、2、保管好公司履约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送货单、函件、发票、邮寄凭证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显然,保管好公司履约的证据材料可便于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公司已正常履约。3、取得债务单位签章确认的对帐单。对帐单是交易双方确认帐务的法律文件,其在法律上构成了债务单位对债务的自认。由于对帐单具有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单凭对帐单,公司即可追债。4、要求债务单位的实际投资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是我国的法定担保方式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自由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提供之后,若货款被拖欠,公司既可以要求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实际投资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5、追索货款应注意诉讼时效届满问题。所谓诉讼时效,简而言之,是指受侵害的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益,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6、注意双方交涉过程的意思表示,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律实践中,某些债务单位为逃避债务、拖延还款,故意采取设置法律陷阱的方式诱使公司上钩。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若不当,往往容易给不良居心的对方提供可乘之机。7、指示第三人代为履行送货的合同义务时,公司应要求收货单位出具确认函或在对帐单中详细记录。法律实践中,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常见的履约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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