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辩护词咋写 |
释义 |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人X某委托,受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定性问题二、关于被告人X某自被害人某某处取得资金的数额三、关于被告人X某自被害人某某处取得款项的性质四、关于诈骗金额五、被告人X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X某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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