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江苏省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全省平均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6034元、103913元、101793元,其他各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全省平均水平大部分高于国家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设区市参照基数的45%、40%、35%计发,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国标36%以上,平均每人每年为47715元、42414元、37112元;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一九五四年年底期间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按照设区市参照基数的36%、33%、30%计发,平均每人每年为38172元、34991元、31810元;“两参”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按照设区市参照基数的14%、13%计发,平均每人每年分别14845元、1378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