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物丢失,租户是否可以要求延长合同期限以弥补损失? |
释义 | 法律分析: 租户在租赁期内,若因自身原因导致租赁物的丢失,是否有权要求延长合同期限以弥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租户在租赁物丢失后,没有权利要求延长合同期限以弥补损失。因为租赁合同是按照约定时间结束,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合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特殊协议。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租赁人丧失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达成续约协议或者没有按照约定期限通知终止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需要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续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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