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物损失责任归属争议 |
释义 | 租赁物损坏责任的承担原则及租客弄坏沙发的赔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导致损失,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正常损耗是一种消耗,承租人无需为其承担责任。具体赔偿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来处理。 法律分析 一、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应该由哪方来承担 租赁物损坏,承租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租客弄坏沙发怎么赔 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条款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如果确实是承租人的原因使沙发损坏,那么应当按照沙发损坏的实际损失来赔偿,也可以要求承租人对沙发进行维修,恢复原状。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租赁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变小。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认可了这种损耗,并且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租金中了,因此承租人无需为正常损耗承担责任。 结语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符合约定用途,承租人应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损坏是承租人无过错导致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转租时,承租人应赔偿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否则,损坏实际损失可要求赔偿或维修恢复原状。正常损耗无需承租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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