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出生证明遗失,如何补办? |
释义 | 抱养的小孩只能办理领养证,不可办理出生证明。办理领养证需要提供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收养关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应当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分析 抱养的小孩不能办理出生证明,只能办理领养证。 (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到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 (三)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结语 收养小孩需办理领养证,必备材料包括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办理程序需逐级审核并报区计生局审批。收养条件包括不违反计划生育、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无生父母的弃婴等。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需提供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患不孕症收养需检查证明。收养关系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并经过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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