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处理的,应予批评或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部领导批准,可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对群众的检举、控告,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并密切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原则。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内处级以下单位和干部一般性问题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除领导批示的外,以转办的方式处理;涉及到厅局级干部的违纪问题、处级干部重大问题的举报、控告及一般干部的恶性案件,可摘登《纪检监察情况》报部领导。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受理的来信来访,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批评或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部领导批准,可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决定的; (六)阻挠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纪检监察人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