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证处的职能是什么
 主要是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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