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零首付免息期最长多久 |
释义 | 本文主要探讨了开发商推出的“零首付”营销策略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购房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虽然零首付可以缓解一些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但是阴阳合同和虚拟成交价等问题可能导致购房者承担信用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购房者需要谨慎对待此类营销策略,避免被开发商会利用。银行人士则认为,虽然银行不会有风险,但是主要风险在于购房者身上,一旦发生违约,购房者将面临信用及财产损失。 法律分析 最近,零首付现象在市场上逐渐流行起来,开发商们打出“零首付”的营销策略,力度之大甚至能够秒杀房贷新政。但有业内人士提醒,零首付风险主要由购房者承担,一旦发生合同造假的违约情况,购房者将会遭遇信用和财产损失,需谨慎对待。 零首付免息期最长为一年 近两年在去库存压力之下,不少开发商开始采取低首付(开发商垫一部分首付款,剩下部分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免息)营销方式吸引客户。最近“零首付”突然再次活跃于市场。 周日下午,碧*园“不扯蛋,周一见”的广告迅速刷爆朋友圈。次日,碧*园方面揭晓谜底推出“0号行动”,其中包括0首付(缴交定金即可签约,剩余首付款延期一个月补齐)和0首付利息(首付款延期期间免息)两项措施,这是碧*园首次大规模统一推出零首付活动。 几乎同时,位于滨江新城的保利山水城也推出零首付活动,相比碧*园仅1个月的免息期,保利山水城力度更大,推出的零首付免息期长达半年,涉及产品为该项目四期5、6栋新品,户型包括90-125平方米二至四房,另1、2、3、4、8栋少量产品在售,同时还有5千抵3900元/平方米封顶价。 此外还有仲恺的华日城市理想项目。实际上,去年11月起该项目就开始以零首付绝招拼杀市场,该项目目前推出68-109平方米二至四房产品,均价5600元/平方米。据此前项目销售人员介绍,购房者只需交付1万元左右定金,即可签订合同,开发商垫付的三成首付则需在一年内免息付清。 风险:谨防合同造假损害购房者利益 如果追溯到去年,推出零首付促销活动的还有海伦堡院子和奥林匹克花园。一些开发商反馈,零首付促销活动比“3.30”新政还要猛,可帮购房者在短期内降低购房门槛和付款压力,吸引部分有迫切购房需求又存在短期资金压力的客户,因此能明显提升销售效果。据房管部门发布的成交数据来看,这些推出零首付的项目确实在单盘成交榜上处于靠前位置。 尽管让开发商和购房者似乎能实现双赢的零首付看上去很美,但购房者却承担着隐秘的风险。 有中介机构认为,零首付表面上缓解了部分购房者筹集首付款的压力,但办理手续过程中双方要签订一份阴阳合同,不排除有开发商会采取购房者看不懂的方式,虚拟成交价,抬高购房款,以此套取更多银行贷款的可能。 而银行人士认为,零首付实际上是开发商垫付少量资金,换取更多现金回笼,银行一般不会有风险。风险主要是在购房者身上,因为一旦发生违约,购房者将遭遇信用及财产损失。 拓展延伸 零首付风险提示:谨防合同造假损害购房者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贷款购房。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开始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合同造假,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为此,我们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警惕合同造假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购房者在购房时应重点关注开发商的信誉度及历史记录,确保开发商为合法合规的企业。同时,购买商品房时应查看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及合法性。 其次,在购房合同中,应重点关注房屋交付标准、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问题,确保购房合同中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此外,应明确约定房屋的抵押权、承租权等他项权利,避免在后续交易中产生纠纷。 最后,购房者应提高警惕,以免被不良商家利用合同造假手段损害权益。如发现合同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疑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谨慎对待合同造假问题,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在合同签订前,应充分了解开发商及房屋相关情况,避免因合同造假而陷入纠纷。 结语 零首付现象逐渐流行起来,开发商们推出“零首付”的营销策略以吸引客户。然而,有业内人士提醒,零首付风险主要由购房者承担。一旦发生合同造假的违约情况,购房者将会遭遇信用和财产损失,需谨慎对待。此外,消费者还需注意合同造假风险,以避免购房者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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