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 1、交通事故伤者的身份证;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3、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一、目前司法鉴定检材标准有哪些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不同的鉴定类别有不同的鉴定材料。 以物证类文书鉴定为例,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检材,必须审查以下内容。 司法鉴定检材的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点: (1)审核检材是否为原件。如果检材不是原物、原件,一定要审核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审核检材的数量,与送检委托书是否相符。要认真仔细地核对检材的数量,让委托人指明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和部位。 (3)审核检材是否具备检验条件。查看检材在收集、保管、运送、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改变。 二、请问个人怎么申请伤残鉴定 对于个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申请的程序为: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伤残鉴定。 二、其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其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个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四、其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但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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