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法院的质抄询。《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袭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百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度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知人拒 不出庭作证 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道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