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存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对电子证据保存的需要。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候运行,提出保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出现矛盾;在及时性方面,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破坏,其时间要求更加严峻;在安全性方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证明要求更加严格,由个人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用性差。我国现行证据保全制度设计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具有片面性,并且“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刻意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