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1.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 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4.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