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凭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天,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3、营养费:20-40元天,酌定。 4、对于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上述两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42元天标准。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全部护理依赖:142元天;大部分护理依赖:142元天×80%,部分护理依赖:142元天×50%。 6、交通费:按实际发生,以票据为准。无票据的,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情确定。 7、住宿费:150元人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