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法定标准。 2、学校强令学生征订刊物,推销学校指定的学习、生活用品。 3、教师怀疑学生偷窃财物或考试作弊,要求学生当众打开书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 4、教师以爱护学生为由,擅自开拆学生私人信件。 一、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班主任是否有责任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班主任有无责任有以下情况:如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则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学生发生意外,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则除非意外是由于学校的设施或者学校的工作人员导致,否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初中跨市转学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凡符合转学插班条件的学生,到原就读学校(A校)开具《转学联系函》; 2、申请者的监护人填写《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 3、申请者的监护人携带《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转学联系函》、入学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居住地学区学校(B校)申请学位,并验核材料。 4、受理插班申请的学校(B校)给“同意插班的学生”开具《转学联系回函》; 5、教育局根据各校的学位情况提出改派意见后,将该生的《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返回受理登记的学校(B校); 6、原就读学校(A校)在收到《转学联系回函》前,应当保留该生的学位; 7、受理登记的学校(B校或C校)在开学一周内将本校《转入(出)学生名单汇总表》及《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转学联系函》等入学资料整理好,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送基础教育科审核,不按时上报审批、手续不全者不能取得学籍; 8、有转出和接收插班生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校学生流动情况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新学校的接收证明,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区教体局签字盖章证明有转出和接收插班生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校学生流动情况录入《学籍管理系统》。新学校的接收证明,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区教体局签字盖章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