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 |
释义 |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或者其他具有执行义务的文书之日起计算。 执行异议申请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救济方式,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要求对涉及到自己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进行修改、撤销或者中止。在执行异议申请中,异议申请书的期限十分重要。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或者其他具有执行义务的文书之日起计算。执行异议申请书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快捷。如果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过期,被执行人就将失去异议的权利,而不能再要求法院对相关执行行为进行修改、撤销或者中止。因此,被执行人在即使面对强制执行时,也要及时提交异议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提出异议申请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恢复提起异议的权利。但是,在申请恢复权利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执行异议申请的期限是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执行程序公正和快捷的重要保障措施。因此,被执行人在面对执行行为时应及时提出异议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被执行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书,是否可以申请恢复权利?如果被执行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书,可以依法提出申请恢复权利。被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无法按期提出异议申请的原因和相关证据。执行法院将据此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恢复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申请恢复权利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异议期满之日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期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将不予受理。 执行异议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或者其他具有执行义务的文书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异议时,应及时提交异议申请书,避免错过期限而失去异议的权利。同时,即使因故未能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被执行人也可以提交申请恢复权利,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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