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住院期间突然要求出院,讲清病情及如果出院可能出现的问题,病人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按照本人意愿,如仍坚持出院按正常程序办理出院手续。及时回访。 2、住院病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症状消失,临床和辅助检查正常,达到治愈标准,经经管医生或主治医师决定同意出院时,即可出院。或者病情虽有好转,但达不到出院标准,而家属或病人执意要求出院时,也可以办理出院手续,离开医院。 3、病员办理出院手续,一般于出院前1天,先由医生下达出院医嘱,停止一切治疗、饮食及护理医嘱,将病历送收费处计价、核算、开具账单,病人或亲属持出院通知单到收费处付款结账后,将发票拿回科室。科室见到结账发票后,才给出院证,同时向病人交待出院注意事项,指导康复,交待一些保健和饮食的知识,约定复查或随访的有关事宜。然后,清理物品,向护士交清医院的用物,配给病人使用的一切物品都清点交回,领回押金,再到住院处更换病员服,并将出院证加盖医院公章以作凭据。至此,全部出院手续办理完毕。 4、凡病人或家属执意要求出院者,仍必须经科主任同意,有时要求病人在病历上签字留据,说明是自己要求出院,责任自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