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纠纷进行举证需要患者提供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