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子多次盗窃鲜鱼被刑拘,偷盗罪怎么判 |
释义 | 一、男子多次盗窃鲜鱼被刑拘 11月13日,大通湖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民警反映,大通湖月亮湾水域中布有渔网,疑似有人盗窃鲜鱼。获悉这一线索后,大通湖分局沙堡洲水陆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展开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近半个月以来的视频监控录像,民警发现一名骑黑色摩托车的男子多次进入案发地,经分析研判,民警确定该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推断嫌疑男子极有可能再次潜入水域盗窃鲜鱼,遂在月亮湾水域附近进行蹲守,同时加大周边巡查力度。然而几天过去了,却迟迟未见嫌疑人的踪影,但民警并没有因此气馁,继续克服寒冷天气艰苦蹲守。功夫不负有心人,11月17日凌晨5时许,蹲守民警发现嫌疑人出现,遂箭步上前将准备下水收网的嫌疑男子一举抓获,现场查获渔网1副、下水裤1条、渔获物14.3公斤。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夏某全对其自11月12日以来,先后4次使用渔网在大通湖月亮湾水域内盗窃鲜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偷盗罪怎么判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三、偷盗罪立案要什么 1、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2、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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