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离婚了对孩子探视权如何规定 |
释义 | 离婚后对孩子探视权的规定及解决方法。根据《民法典》,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被拒绝探望孩子的一方可通过沟通、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探视权。法院会进行教育与疏导,如无效则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若双方难以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协助执行。根据《民法典》,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了对孩子探视权如何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探望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实现探视权可以采取的手段: 1、跟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沟通,把自己不满表达出来,互相理解,重新订立合理的探视协议,沟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两人协议离婚,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对探视协议履行有争议,被拒绝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 3、法院曾对孩子探视权作出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探视权的措施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法院会对带孩子一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能够自觉协助探望孩子。 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对带孩子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写悔过书、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的,法院会考虑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包括: (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 (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 (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 (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权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子女的探望权,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协商,如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情况消失后恢复。如果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可通过沟通、协商,重新订立合理的探视协议;如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教育、疏导带孩子一方,如无效则采取强制措施。在矛盾激烈、难以配合的情况下,法院可考虑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权应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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